在医疗活动中,患者隐私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要求,更是尊重人格尊严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石。作为区妇幼保健院,我们始终将患者隐私保护纳入法治建设核心范畴,以下从法律规定、医院实践及患者维权三方面展开科普,助力公众深入了解自身权益。
一、法律护航:民法典构建患者隐私保护的“金钟罩”
《民法典》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,对患者隐私保护作出系统性规定:
(一)隐私权的法定定义。
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,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活动和信息。在医疗场景中,患者的病史、健康状况、就诊记录等均属隐私范畴。例如,某医院护士因向按摩机构出售500余条产妇信息,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,这一案例凸显法律对隐私侵害的零容忍态度。
(二)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。
民法典第 1226 条强调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,泄露或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需承担侵权责任。此外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将医疗健康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,要求处理时需取得患者本人同意。
(三)特殊场景的法律约束。
如精神卫生法规定,精神障碍患者的身份信息及病历资料必须保密;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则明确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公开患者健康信息。
我院从制度、技术、人文关怀等层面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:
(一)制度规范,划定行为红线。
建立《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》,明确诊疗、病历管理、信息系统操作等环节的隐私保护细则。例如,门诊实行 “一人一诊室”,住院部设置隔帘,查体时优先安排同性医护人员。
(二)技术赋能,打造安全屏障。
1.电子病历系统采用分级授权管理,操作记录全程留痕可追溯。
2.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与漏洞排查,防范数据泄露风险。
(三)人文关怀,彰显专业温度。
临床带教中,涉及隐私暴露的操作需提前征得患者同意,并严格限制观摩人员范围。
三、患者维权:主动出击,守护隐私“不妥协”
患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:
(一)就诊时的主动防护。
1.谨慎提供个人信息,非必要不透露与诊疗无关的隐私内容。
2.要求医院对涉及隐私的操作采取遮挡措施,如查体时拉上隔帘、使用屏风等。
(二)信息泄露后的救济途径。
1.内部投诉。第一时间向医院医务部或纪检监察室反映,要求调查处理。
2.行政举报。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,或通过12320卫生热线投诉。
3.司法诉讼:若隐私泄露造成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,可收集证据(如病历泄露记录、骚扰短信等)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,主张赔偿。
(三)特殊情形的法律武器。
1.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时,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2.对医院过度检查、违规公开病历等行为,可依据民法典第1227条、1225条主张权利。
隐私保护是医疗服务的底线,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。作为医疗机构,我们将持续完善隐私保护机制,以专业与担当守护患者权益;作为患者,您的每一次主动维权都是对法治的践行。让我们携手共进,在民法典的框架下,共同打造更安全、更温暖的医疗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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